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设立学院督导处,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对教学全过程的组织与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的重要形式,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督导制度,开展督导工作,能有效地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可根据督导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学督导要及时纠正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不良现象和行为。教学督导检查结果将为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提供依据,为教师职务评聘、晋级、评优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督导检查促进教风和学风的改善,通过评价、指导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督导处由主管院长进行领导,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督导全院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

第三章 督导职能

第六条  督导处会按照国家的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了解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督学导教。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具体职能如下:

(一)了解和掌握教学条件保障,教学计划执行和教学任务完成等情况,对从事教学工作的各系部进行考察。

(二)以教学目标为依据,制定科学的标准,运用科学的手段,对教学活动及其结果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每年度各系部教学的发展动态和相关情况,为院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全面信息。

(四)根据学院领导安排或实际工作需要,针对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或重点问题,对特定对象所进行的调查研究。

(五)对教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教学与教学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监督、评价、指导工作。

(六)及时了解和掌握每学期教师授课内容、质量及师德品行,为教师综合评定做准备。

(七)根据每学期教学安排和工作任务,确定被评价的课程或专业并制定评价标准及实施方案。

(八)根据学院教学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及评价工作的相关培训。

(九)收集、整理、分析教学评价有关数据,对上报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形成评价工作报告。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督导人员的聘任及权利

第七条 督导处处长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其他院校没有兼职的退休教师和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含处级)。督导干事主要对象是从事过教学工作,具有一线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第八条 督导人员聘任条件:

(一)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三)督导处处长要求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8岁以内。

第九条 督导人员聘任程序

(一)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主管院长、督导处、教务处及各系推荐、督导处考察、主管院长审批后,由人事处聘任。

(二)督导人员聘期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三)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十条 督导人员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二)参加全院教学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工作会议,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比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工作;

(三)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有权制止;

(四)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学生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教师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评优提出意见;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督导处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对教学督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各系部实施教学督导计划。督导处负责教学督导信息的反馈工作,建立业绩档案,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各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各系部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督导工作,自觉接受督导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督导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全院各系部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布置和研究工作。

第六章 督导、检查与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与评价结果作为学院制定招生计划、各系部申请新专业、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建设项目、教师聘任、晋级、评优、奖罚的重要依据。对教师的师德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具体监督办法依据《教务教学管理制度》、《员工手册》进行检查、奖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 年 8 月 24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