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校级教改项目遴选与管理办法

辽宁传媒学院教务处文件

辽传院教发〔20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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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传媒学院校级教改项目遴选与管理办法

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培育我校高水平本科教育教学成果,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和遴选教改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为重点,积极推动解决学校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培养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方面人才。

2.鼓励与政府、企业、行业和科研院所的积极合作,重点培育在产学研结合基础上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项目。

3.培育项目不能仅仅是对已有教改项目或成果的堆砌,而应在梳理整合的基础上,提出具有明确改革意识和建设思路、创新性强、特色明显、预期效果好,代表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特色,能对学校甚至全省高校起示范辐射作用的项目。

二、遴选范围

围绕“十四五”期间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用型大学建设、产教融合、定制式人才培养、项目教学包等重点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创新性、前瞻性、可操作性。

1.一般教改项目。围绕应用型大学建设的核心环节,在应用型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和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和方法改革;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教师教学能力提高;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等领域开展改革研究。

2.重大教改项目。重点围绕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新工科、新文科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学质量文化建设;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等领域开展改革研究。

三、遴选条件

1.一般教改项目优先支持青年教师(45周岁及以下)申报,推荐比例应占各学院申报数的50%以上。鼓励具有2年及以上本科课程教学经历的硕士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青年教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2.重大教改项目应为具备1年以上扎实的实践与探索基础,研究方案符合国家相关办学规定,经必要程序确认列入学校综合改革内容,总体和分阶段目标建设任务、实施过程具有可优化、可持续性且各相关制度、经费、人员等方面保障完善的项目。

3.所有项目成员参与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持人不得兼报一般教改项目和重大教改项目。一般教改项目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含项目主持人),重大教改项目不限。重大教改项目主持人原则上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4.项目成果应以教改实施方案、课程教材、制度文件等形式为主,专著与学术论文为辅。

四、遴选程序

1.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参照国家、省相关指南,结合学校实际和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公布年度项目指南。

2.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初评。申请人填写《辽宁传媒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表》。

3.学校聘请专家,组织成立专项评审组进行评审。

4.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与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申请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研究和实践内容及成果预期目标。

5.就评审结果公示反馈及《项目任务书》签订情况,报校校领导批准立项。

五、项目管理

立项文件和任务书下达后,即成为具有契约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组成员及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努力实现既定目标。教改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校级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二级学院管理工作由院长负责;项目的实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学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组织项目检查、评估和验收,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

2.项目组所属部门应将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本部门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为项目的研究、实践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较大问题。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按学校要求提交每年度项目研究阶段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调离学校的,所属部门应监督其于正式调离前做好妥善安排,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若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组重要成员因故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或无需再按时完成任务,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对无法按时完成任务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学校在审批同意后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限定延期完成通知书”。每个项目延期完成申请只受理1次。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况撤销项目,情况严重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教改项目和参加相关的教学评奖:

(1)年度检查中无阶段性成果。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含限定延期)完成任务。

(3)擅自对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

(4)擅自中止项目。

六、项目的验收与结题

凡正式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结题与成果评定,其程序如下:

1.校级教改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一般在每年春季学期初安排一次。

2.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申请验收结题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结题审批表》成果主件、附件。理论型研究课题,应将公开发表的论文作为成果主体;应用型研究课题,应提供研究报告,其中必须包含实际应用效果分析。

3.项目所属部门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相关材料,若同意结题则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复核,技术或业务性复核可采用邀约专家函审的方式进行。形式或技术、业务复核不能通过的不组织验收结题,视为项目任务尚未完成。

4.项目验收的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1名校外专家。

5.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特殊情况也可组织通讯评议。

6.验收结题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按学校要求做好项目资料的立卷、存档工作。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是否责令其限期完成。责令限期完成时间不超过半年。最终确定为验收不合格而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教改项目。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所承担的教改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个别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七、项目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鼓励对已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进行挖掘、提升,优先推荐省、国家级教改项目。

教改研究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是学校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尊重项目申报、参加人员意愿的前提下所部署的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开展过程管理。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是参加人员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参加人员于项目在研期间和验收结题后,都具有向学校相关使用部门和教职人员推广研究和实践成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积极发展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主管部门、项目所属单位,都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已取得的项目研究与实践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工作,充分实现成果的利用价值,发挥最大的办学效益。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