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传媒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新形势,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立健全本科教学管理制度,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特修订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 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传媒学院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指为满足国家和我校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应达到的专业水平而设立的课程,它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创新创业教育课和综合实践课程等。

2.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五条  学生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择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1.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须先修读先行课程。

2.选修课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六条  课程是参加考核获得学分的前提,只有经过选课确认的课程,方可参加考核。

第七条  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1.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5-18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2.各专业严格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的各专业学分标准进行学分设置(特设、新增等无专业国家标准的参考相近专业标准)。

第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1.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质量系数。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为:课程绩点=考核成绩/10-5。

2.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学籍

第九条  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允许学生在3至6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因患病、出国、创业、参军、就业等原因休学的,依据《辽宁传媒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通过思想品德考核、国家规定的身体素质测试等考核,符合我校的相关规定的,准予毕业。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预计3年完成学业者,须在第5学期末或第6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批准列入年度毕业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绩点不达标的,作毕业处理,发毕业证书;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当 “M”≤“T”时,作退学处理。

“M”=学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获得有效学分所修读的学期数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弹性学制的最大学期数

1.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2.实践环节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四条  在修业年限内,退学学生不予保留学籍。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并注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及考查课程的总成绩采用以下评定标准:

(一)百分制;

(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三)合格/不合格。

各专业所开设课程按何种标准计分,由各专业根据课程性质决定。每学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需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以及课程总成绩按上述标准之一报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经过选课修读的所有学分均予以注册,学生已注册的学分终身有效。

1.学校若与其他院校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2.学生修读其他院校的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院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对已取得的学分予以注册。

3.转学(转入)、转专业、联合培养、留学、参加自学考试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4.我校各二级学院同一层次不同专业间相同或相近课程,在学分、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认学分。

第十八条  我校所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设有相应的考核方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情况下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及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成绩构成比例为3:2:5,第一学期因新生入学、军训,成绩由平时成绩及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成绩构成比例为4:6。

第十九条  凡通过课程考核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凡未通过课程考核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则可取得学分,否则须重修。

第五章  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给予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不予补考,可重选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二条  补考仍不及格的须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填写《辽宁传媒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缴纳重修费后方可参加重修。

第二十三条  重修与补考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课程的绩点为1。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或相近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绩点≥3.0,对某门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1.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申请、系主任审核、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2.学生可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核,但需参加正常选课。

3.学生免修课程考核的课程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思政课、体育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等不得免修。

第六章  收费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

第三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有关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细则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本科各专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传媒学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